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培优坚强领导班子、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等九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直接参与者,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直接决定了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集团公司总部(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必须明确班子成员分管煤矿技术、安全生产,强化下级涉煤企业领导班子专业化建设,注重推荐或者选拔具有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或者长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入领导班子;积极支持煤矿上一级企业优先推荐选拔具有“五职”矿长从业经历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明确班子成员分管煤矿技术(或者担任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
《意见》强调,国有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有效运转。
国有煤矿企业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引导,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链条管理机制为核心,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由“他律”向“自律”深度转变。
《意见》明确,国有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智能化发展行动计划,建立分级分类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机制,根据不同煤矿类型、生产规模、安全生产条件及灾害风险等级,科学制定可操作的智能化建设路径和阶段性实施方案;针对开采条件复杂、装备水平落后的煤矿,因地制宜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意见》指出,地质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灾害治理的基础和前提。集团公司应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煤矿上一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进行技术指导、报告审查和跟踪监督;督促所属煤矿查清查实查全查准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建立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
《意见》强调,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落实分级管控治理措施。鼓励集团公司建设直联所属煤矿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施24小时动态管控。
《意见》指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是积极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最后屏障。国有煤矿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矿山救护队由煤矿上一级或者以上企业垂直管理。